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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来源:资质荣誉    发布时间:2024-03-26 03:30:10    浏览次数:1次
导读: ...

  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持续征收反推销税

  中新网3月19日电 据商务部网站音讯,商务部19日发布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公告。公告指出,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8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推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公告

  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7号公告,决议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其间,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3年3月19日,应我国甲基异丁基(甲)酮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决议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推销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的推销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甲基异丁基(甲)酮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推销法令》(以下简称《反推销法令》)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推销办法,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我国的推销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甲基异丁基(甲)酮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推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4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持续征收反推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推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推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产品描述:甲基异丁基(甲)酮为无色通明、有相似樟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动植物油、矿物油混溶。

  首要用处:甲基异丁基(甲)酮是一种优秀的中沸点溶剂和有机组成质料,用处广泛。在溶剂方面,首要用在涂料、医药、农药、溶剂脱蜡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环氧树脂、粘合剂、原子吸收光度剖析等方面,也可用作出产轿车高档油漆、船只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组成质料方面,甲基异丁基(甲)酮是组成橡胶防老剂4020、甲基异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剂,特种表面活性剂等的质料。

  持续征收反推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的规则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推销税税率如下:

  自2024年3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甲基异丁基(甲)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推销税。反推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推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推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推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推销法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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