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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缺斤少两…广西消费维权十大案例公布你踩雷了么

来源:低密度陶粒支撑剂    发布时间:2024-03-02 0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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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7月10日,消费者投诉称,广西南宁富江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微薄利”网站中声明,花了钱的人产品差评、复制或者抄袭他人等评价,管理员将屏蔽买家账号,直到买家与卖家联系协商处理修改评价后,才给予解封。

  原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分局对此立案调查。经过调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款规定,属于在声明中含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行为。依法处以当事人5000元罚款。

  去年6月,消费者向原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投诉称:广西爱思特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开展预存5万元送4万元的促销活动。农某、胡某于去年1月31日参加活动,但当事人未与其订立书面合同,未给予消费者实体卡,而是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在当事人的“医疗美容医院经营管理系统”上。

  经原南宁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允许超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允许超出1000元。该支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3500元罚款。

  去年9月,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南宁市星君通讯产品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在朝阳路某卖场以免费赠送学习机的方式,要消费者购买价格为1599~1800元不等的学习机资料使用费(同步学习卡),消费者因质量上的问题要求退货退款遭到商家拒绝。

  原南宁市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依法对当事人卖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招牌标注“中国移动”logo,店内标称“幼小中学生课程同步辅导,免费赠送平板电脑、同步学习卡自费”等。经查,当事人没有经过授权使用他人招牌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存在销售未标注厂名、厂址信息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据此,原南宁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作处以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去年3月27日,原柳州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柳州市柳北区泽康食品经营部(下称当事人)在组织推销氨基酸等保健品时,以每购买3980元的氨基酸产品赠送800股“瑞年国际”的港股为噱头,误导消费者购买其推销的保健品。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原柳州市工商局依法责令该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没收非法所得29544元,处以30456元罚款。

  去年8月,消费者阳先生到中石油鹿寨县四排加油站(下称当事人)加50元92号汽油,加油站销售员加油流程完成后,阳先生发现加油机上显示的金额是45元,而负责加油的销售员承认少加了5元汽油。阳先生要求当事人给予说法并要求赔偿,但未获得回应。

  事后,销售员交代,其曾多次采取不正当手段克扣消费者的加油款。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上级中石油广西柳州销售分公司以及当事销售员均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经原鹿寨县工商质监局四排工商所调解,当事人给予消费者500元赔偿。对当事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原鹿寨县工商质监局依法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者杜某某投诉称,其于去年3月6日在桂林市临桂区万洲橱柜店(下称当事人)购买了一台净水机,当事人免费给净水机配置了一个前置过滤器,并安装在消费的人的厨房中。去年4月9日,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净水机前置过滤器爆裂,造成漏水长达2个多小时。

  消费者家中未安装有地漏防水,导致家里大量积水,木地板、家具等被泡变形,同时楼下住户渗水受损。对此,当事人以净水机前置过滤器是免费附赠为由,拒绝赔偿。

  临桂区消费者协会介入后发现,该净水器的《说明书》明白准确地提出,不能在无地漏场所安装。销售员和安装人员未检查就安装,也未尽到相关提示义务。经调解,当事人赔偿消费者共2.47万元,并更换净水机前置过滤器;消费者楼下住户损失由当事人另行解决。

  去年8月29日,原北海市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北海市红沙海鲜市场的百鲜汇海鲜店(下称当事人)以64元/公斤的价格,购买1.6公斤皮皮虾,共花费102元。消费者回到酒店后,怀疑海鲜重量不足,遂打电话投诉。

  接到投诉后,原北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消费者一起找到当事人,三方在场对购买的皮皮虾用公平秤称得实际重量为0.82公斤。经查,当事人以明显低于进货价的价格(90元/公斤)向消费者销售海鲜,趁消费者不注意在装海鲜的塑料袋里加水一起称量,以达到其非法盈利目的。

  执法人员批评教育当事人,当事人承认错误并当场退还消费者差价并赔偿350元。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罚款2万元、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

  2017年12月27日,消费者谢先生投诉称,其于2017年11月13日在防城港市海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购买了一辆价格为7.33万元的汽车。汽车从车行开出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在挂六挡时出现振动过大、噪声过大和离合器烧焦等现象。第二天,消费者将车开回4S店面处理,经两次维修及更换零件,仍未能解除故障。消费者多次提出退车退款均遭当事人拒绝。

  原防城港市质监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调解,并函请汽车生产厂商技术人员现场检测车辆,证实存在消费者反映的上述现象。2018年1月1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全额退还消费者购车款7.33万元,并赔偿汽车购置税、交强险等共6574.29元。

  去年7月9日,贺州消费者奉先生投诉称,广西美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公开宣传“整装交付,拎包入住”和“全城甄选11套‘0利润样板房’尊享11大装修特惠”的字样,对其造成误导,并与当事人签订装修合同,支付30%装修款4.7万元。

  在其后的协商中,当事人提出地面找平费及回填卫生间陶粒费用需要消费者另行承担等内容,与奉先生产生争议,奉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但当事人以4.7万元属于定金为由,拒绝退款。

  原贺州市工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未将工程预算、材料清单等提供给消费者,导致双方对装修具体事宜产生争议。双方合同成立条件必须是合同与附件同时具备,但因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合同附件,据此,该合同不能成立,消费者交纳的4.7万元不应认定为定金。经调解,当事人全额退还钱款。

  去年5月,原河池市工商局宜州分局接到消费者王某某和韦某某投诉称,他们在参与河池市宜州区海米法兰饰品店(下称当事人)抽奖活动后,获得1000元的抵用券,在店内购买任何饰品可抵减1000元。此后,两人购买了手镯、玉坠,实际支付价款分别为300元和400元。两人回去后认为,商家存在诱导消费的行为,要求退款。

  接诉后,执法人员于去年5月7日对当事人店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奖券有“礼品一份”和“代金券1000元”两种,该奖券不是随机抽取,而是由店员选择性地向消费者投放,不具有中奖的偶然性。当事人用“刮中奖”方式,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其行为构成虚假“有奖销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调解,当事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按货款两倍金额给予消费者赔偿。随后,原河池市工商局宜州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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